(三)选择去向。军转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分团职、营职、连排职和技术7、8、9级4个层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选择去向并张榜公布。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赋分、学历、出生日期,依次确定选择先后顺序。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录用条件的要求。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选择进入公务员队伍。未选择去向的,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指令性安置。对选择到企业安置的,可以不参加考试考核。
随调家属根据安置去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
四、考试考核办法
(一)量化赋分。量化赋分包括基本素质赋分、立功受奖赋分和惩戒赋分。赋分标准为:
1.基本素质赋分。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职务赋分:技术6级、技术7级(高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分别计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7级(中职)、8级对应正团职,技术9级对应副团职,依次类推。学历赋分: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取得博士学位计5分;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计4分;本科学历计3分;大专学历计2分;中专学历计1分。学历赋分只计最高一项。2.立功受奖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5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每个奖励档次立功记分次数不得超过2次。在执行全国性重大勤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立功赋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获奖又被立功的,只按获奖或立功最高分值记分1次。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和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3周年赋2分,之后每增加一年加0.5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团职干部计3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营职干部计2分。
3.惩戒赋分。受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8分;受党内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二)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