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新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机构清单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3.委托代理意向书
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
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6.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情况说明
7.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意见书
8.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意见书
9.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登记表
10.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登记表
附件1:
机构清单
报送机构(盖章):
注:一、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和代理险种应与申请表保持一致,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填写变更后的相关内容。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件2: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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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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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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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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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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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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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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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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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声明:1.本机构同意委托 (规范简称)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2.本机构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3.本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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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声明:1.经现场调查,申请机构具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2.本机构同意接受申请机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3.本机构愿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负责。
受托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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