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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七)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提交中国保监会允许其法人机构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批复、其法人机构之间签订的相互代理协议及授权文件。

  第十二条 变更代理险种,应当书面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变更代理险种的报告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名称或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变更名称或营业场所的报告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补证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办理许可证遗失补证的报告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三)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第十五条 终止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办理终止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告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三)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代为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及机构清单(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见附件5);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前3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

  (六)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的前3年委托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情况说明(见附件6);

  (七)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接收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接收银行类机构报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审核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及时向河北保监局反馈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统一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应分类别依次编号,记录收文时间,并由报送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行业协会应在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报送机构,并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充、规范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行业协会应在审查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或办理意见,并填写《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意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或办理意见书,见附件7、附件8)。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做出审核或办理意见的同时,应通过“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相应电子数据,确保《审核或办理意见书》、纸质申报材料以及系统数据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在做出审核或办理意见之日内,将《审核或办理意见书》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提交至河北保监局。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审核登记表》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报告事项办理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核或办理登记表,见附件9、附件10),逐项记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核或办理情况。《审核或办理登记表》应在申报材料接收场所内公开,接受查询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河北保监局收到《审核或办理意见书》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后,应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颁发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河北保监局应依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河北保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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