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查填报未治理废弃矿山的通知
(厅函〔2010〕20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自2004年省厅开展“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以来,全省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响应,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截至目前,2003年全省各地确定的需治理的废弃矿山,已基本得到了治理。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决定开展全省未治理废弃矿山调查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治理废弃矿山的对象
因矿产开发利用而新产生的未治理废弃矿山,且采矿权在2010年6月底前已注销。
二、填报方式
根据未治理废弃矿山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填报。
三、填报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未治理废弃矿山进行全面调查,并做好未治理废弃矿山的确认和治理面积的测量工作。
2、2010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所辖区域内未治理废弃矿山相关数据的网上填报;2010年12月10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将未治理废弃矿山汇总情况上报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