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业主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也可以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项目交接查验评估,并出具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报告。
第七条 物业项目交接前应当签订交接协议。
交接协议一般包括:物业项目名称、交接主体、交接时间、权利和责任分界点、交接内容、交接查验方法和标准、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全体业主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全体业主及时将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四)双方按照《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和交接协议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前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由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交接。
第九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的,或者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接:
(一)全体业主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双方协商签订交接协议;
(三)全体业主及时将业主共同决定、交接协议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四)双方按照《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和交接协议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