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60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 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交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