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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四)将消防服务纳入农村公共服务内容。各地要借助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消防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消防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消防业务代理和消防知识咨询等服务,同时受理群众火灾隐患投诉举报。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负责对农村社区内的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九小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对农村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多种消防队伍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并提供消防行政审批代理服务。

  (五)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社区建立消防宣传阵地,广泛开展突出农村社区特色、贴近农民居民生活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切实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社区警务人员、社区志愿服务人员及农民等的消防教育培训,从提高农村社区服务人员的消防技能入手,推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自觉落实消防管理责任,督促社区内的小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逐步提高农村社区的公共消防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把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火灾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措施,搞好总体规划、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切实承担起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各级公安、农业、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积极配合,统筹推进。

  各地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建立并落实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要结合本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积极培育示范样板,推动全省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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