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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

  (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各地要将消防工作与农村社区整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方案时,要将包括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和消防水源等在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一并纳入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乡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要保持乡村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畅通,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要利用农村社区内及周边的河流、水塘、水库、水井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平台。2010年年底前,全省90%的村庄要保证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社区内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二)建立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管理体系。要依托农村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体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相关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年底前,各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要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有条件的应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健全并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建立和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和消防工作需要,采取政府筹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模式,因地制宜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伍、企业安保(消防)队伍或志愿者队伍,建立农村社区专(兼)职或志愿、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1万人以上的农村社区应建立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应配备小型消防车,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年底前,所有已建成的农村社区都要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并达到有车、有人、有战斗力的基本标准,切实提高村庄社区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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