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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征地总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2.45%。

  (九)铁道部与我省合资项目的各级铁路办公室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市为单位计算计提。

  三、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铁路建设施工前,应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要合理确定临时用地和取土场用地的位置和数量,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不占和少占耕地,尽量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荒山整治等解决工程用土问题。临时用地和取土场用地由铁路建设施工单位申请,报当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貌,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切实搞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范围内进行补充和补划。在设区市范围内确实无条件解决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由省统一协调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解决。

  (二)铁路建设造成的“边角地”和“夹角地”,铁路建设单位要本着支农惠农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面积超过50亩的,由铁路建设单位结合施工提供必要的水、电、路等设施条件,以保证该区域土地的耕种,并对由此造成的生产不便和土地减产,酌情给予补偿;对于面积小于50亩且通水、通电、通路比较困难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一次性补偿,不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铁路建设涉及拆迁居民住房的,必须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村集体土地上居民房屋拆迁后需要集中安置的,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安排。安置用地的位置、面积,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被拆迁安置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拆迁安置用地补偿及有关费用按照铁路正线征地费用标准计核,统一纳入拆迁安置总费用之中,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给所在市、县政府,在办理拆迁安置用地报批手续时,再由市、县政府根据规定用途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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