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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建设征地范围

  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二、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

  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为1万元/亩。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为1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10万元/亩(含10万元)的为1.5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万元/亩以上的为2万元/亩。

  (五)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按以下标准逐年进行补偿:占用农用地的为2300元/亩年,占用其他土地的为1500元/亩年。临时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梁场及预制场占地1万元/亩,其他临时用地7000元/亩。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六)取土场用地补偿标准:农用地为3万元/亩,其他土地为2万元/亩,取土深度原则上不能超过3米。取土场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取土场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为1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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