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使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2、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4、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1、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2010年12月1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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