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61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