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草案审查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厅长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政策法规处应当协助办公室在会前3个工作日将提交审议的法规草案分送会议成员。
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作说明,对会议成员提出的问题,法规草案说明人或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起草人员应当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厅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法规草案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经政策法规处修改后送分管领导审核,由厅长签发上报。
经厅长办公会议三次审议仍未通过的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列入下一年度起草计划。
第二十三条 法规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
第二十四条 规范文件审查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厅长同意或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备案;办公室应从厅长签发之日起1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
不经省政府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实施。
第六章 规范文件的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经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文件以民政厅名义公布。民政厅和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规范文件,使用主办机关的序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由厅长签署公布的规范文件,包括制定机关、规范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签署人签名以及公布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规范文件由办公室印制纸质文件存档,并在民政厅官方网站(http://hainan.mca.gov.cn)上公布。
第七章 规范文件的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规范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解释:
(一)规范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文件公布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文件依据的。
第二十九条 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有关处(室)协助规范文件的解释工作。规范文件的解释参照规范文件的审议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