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民政厅可对立项计划进行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政策法规处进行论证后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实施。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以业务处(室)为主,政策法规处也可直接起草。
单项内容的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由业务处(室)起草,政策法规处根据需要可提前介入。
综合性、立法技术难度大或时间紧急的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有关处(室)起草。
第九条 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职能的,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确定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主办处(室)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 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由业务处(室)起草,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起草。
其他部门负责起草的内容涉及民政业务的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民政厅可派人参加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民政系统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经协商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草案说明中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法规及规范文件进行清理,应当废止的,在草案附则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