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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琼民法规字〔20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暨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民发〔2010〕56号)精神,推进我省民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制工作网络体系,实现“法治民政”目标,拟在全省建立民政法制联络员制度。

  一、法制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

  法制联络员是民政法制工作的骨干力量,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与省厅政策法规处的日常联系沟通工作。

  (二)当好本单位领导决策的法律参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起草本单位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材料,并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和考试,报送法制工作信息。

  (五)负责统计并向省厅政策法规处上报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半年、全年各一次)。

  (六)开展政策法规调研、执法检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普法宣传活动。

  (七)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本单位法制工作台账资料。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任务。

  二、法制联络员名单报送具体事宜

  (一)报送方式及时间: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名单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海口市民政局通知美兰区、琼山区、龙华区、秀英区民政局按要求报送。(厅政策法规处专用邮箱:hainanmz@sina.com)。

  (二)报送格式: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务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联系电话(含办公电话和手机号)

  (三)人员确定:各单位推荐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民政法制联络员(法律专业优先),由省厅政策法规处确认并存档;拟确定的法制联络员如发生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将接管工作的新成员按统一格式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业务培训:省厅政策法规处组织法制联络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和民政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以及到外地学习考察,进一步提高民政法制联络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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