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0年1月起,新建溶剂回收装置和增加溶剂回收装置的建设项目(企业),其安全许可工作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内容要求严格执行。对增加溶剂回收数量和品种、不涉及装置新建的项目,可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要求,视情参照执行。
(三)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纳入安全许可范畴的溶剂回收装置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安全许可,否则视作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活动,由安监部门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停用、直至拆除关闭。
三、加强服务,指导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做好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排查力度,分门别类加强对溶剂回收企业的安全服务,及时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安全许可申请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有关溶剂回收企业规划布局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伴有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的,其溶剂回收装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区入园要求执行。对单纯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集中处理企业,其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区入园要求执行。对其它企业附属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按照企业建设项目整体考虑,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土地规划许可为准。
(二)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加强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审意见(登记表、报告书),加强对化工、医药和合成革制造企业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的监管。对提出不回收危险化学品溶剂或被依法停用、拆除溶剂回收装置仍组织生产的企业,可要求其出具相关环保证明材料。
(三)各市要及时组织开展化工、医药及合成革制造企业溶剂回收装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汇总的调查情况表报送省局危化处。
附件:1.溶剂回收企业调查表
2.市溶剂回收企业调查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溶剂回收企业调查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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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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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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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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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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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成投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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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回收装置是否独立设置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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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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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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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回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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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溶剂回收品种
| 回收数量(吨)
| 装置建成时间(年月)
| 溶剂回收装置类型
| 是否已取得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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