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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工作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10〕20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有关安全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依法合理,明确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安全许可范围
  我省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主要集中在化工医药及合成革制造等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对化工、医药及合成革制造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该类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建设须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规定,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各级安监部门在组织溶剂回收装置安全许可审查时,现场审查范围为溶剂回收装置及其配套的罐区、仓库。
  二、严格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安全许可
  对纳入安全许可范畴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安全许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安全许可的溶剂回收装置要依法督促企业及时停用、拆除。
  (一)在2009年12月底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装置,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确认,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2007〕187号)执行。即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以现状评价报告替代;溶剂回收装置的平面布置安全规范符合性需经具有化工设计资质单位确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文件实行分级核发。涉及剧毒化学品类溶剂回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审批须严格按照现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申报;非剧毒化学品类溶剂回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审批申报工作,具体由各市安监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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