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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20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相关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完善相应的监测监控系统。
  (一)工程地质复杂、采场及行人巷道存在严重地压活动(如岩爆等)的地下矿山,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可能造成顶板大面积冒落,并威胁人员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地下矿山,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上述监测监控系统要实现对顶板(边帮)的稳定性、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
  (二)地下矿山采空区错动范围内的地表存在民居及交通、通信、电力、水利等重要设施的,应于2011年底以前,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地表沉降量、水平位移量进行观测。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二、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有关检测结果报矿领导审阅,并登记建档。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由设计单位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对井下通信联络系统进行完善,并于2010年底前改造完毕。
  四、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并结合矿山生产供风、供水的设计,对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设计。
  五、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安全评价单位在地下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时,要对矿山应涉及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进行评价。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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