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卫食发[2010]58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要求,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查清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底数,集中查处一批生产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集中取缔一批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向社会集中公布一批不合格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以促进行业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逐步规范全省餐饮业餐饮具消毒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整治。
对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82号)要求,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并按照要求逐一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做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检查结果;要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进行抽检,每个单位至少抽检1个批次,采样、检验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执行。对发现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