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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监察执法,将煤矿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行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监察执法的一项必查内容,每年至少对辖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开展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与考核考评机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同时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约谈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受理有关举报,举报电话:省能源局:0851-6891226,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0851-6891048。
  第二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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