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遗留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329号)
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我省原有企业年金规范移交已于2009年6月30日顺利结束,取得了一定成效,达到预期目标。为保障原有企业年金持续规范市场化运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存续经营企业原有年金基金的处理办法
(一)移交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可自行选择管理运营机构,对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除2007年之后已规范报备并获得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的企业外,继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企业年金缴费的,应严格按照《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文[2006]417号)的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企业在报备时,已结清账户管理费的应提供证明(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出具的账户管理费结清证明、账户管理费收费通知书和相应的缴款凭证),尚未结清账户管理费的应作出书面承诺,在企业年金基金移交给新的管理运营机构前结清。
(三)因经济条件等原因不再新增企业年金缴费,仅选择管理机构对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出具书面承诺后,可暂不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只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备;企业恢复企业年金,继续缴费时,应按劳社部发〔2005〕35号及闽劳社文[2006]417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否则不得新增提取企业年金缴费,不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四)原有年金企业按规定与新的管理运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可以通知原承接组合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基金及个人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移交,原承接组合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接到企业通知后30天内完成移交工作(其中因企业方面的原因账户管理费尚未结清的,移交工作在账户管理费结清后30天内完成)。对于故意拖延时间、不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基金和材料或以年金企业变更管理经营机构为由变相收费的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相关运营机构改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