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已采取的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四)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八条 省厅值班室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的接收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省厅值班室收到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厅安监处报告(涉及交通工程安全应急事件的同时向厅建管处报告),厅安监处及时报告厅领导,并根据突发事件和险情类型,协调厅职能处室牵头,厅直相关单位、市级交通部门迅速进行处置。
第九条 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和险情分类及厅牵头处室。
(一)安全生产事故和险情、行业综治(恐怖、火灾、爆炸等)类,由厅安全监督处牵头;
(二)群众上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类由厅办公室牵头;
(三)交通建设、养护灾害类,由厅建设管理处牵头;
(四)交通运输灾害类,由厅运输管理处牵头;
(五)厅属院校突发事件和险情类,由厅科教处牵头;
(六)厅其他处室配合。
第十条 厅牵头处室应于收到信息后1小时内将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未能在收到信息后1小时内报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厅牵头处室负责突发事件和险情的处置工作,应将突发事件和险情的处置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初始信息已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的,应将突发事件和险情的处置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按规定续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和省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和督促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领导及厅领导对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