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运〔2010〕74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10-65292218,传真:010-65292245,邮件地址:cnmrcc@mot.gov.cn。
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91-87021324,传真:0591-87855770。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电话/传真:0591-87077011。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涉外旅游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福建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沉没的事故;
(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我省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在我省境内(内河水域)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