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煤监局、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0〕672号)
各产煤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安监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167号)要求,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附件1: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附件2:《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略)
附件3: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167号)(略)
省经贸委
福建煤监局
省安监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