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13.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订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有关部门要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制订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新标准、新规程,省质监部门要重点支持各地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14.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装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信息传递网络化。要督促企业使用先进技术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在地下矿山推广安装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广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在海上石油开采平台推广安装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在渔业船舶推广使用通信船载终端、自动识别终端和渔船电子标签卡等设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广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系统。本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1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考核后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存在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安全教育,督促各类学校、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和受训人员的安全素质。
16.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要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制订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合理布局和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重点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运输等行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