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收费的通知
(沪价费[2010]009号)
上海市医学会: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现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收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职责,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完善技术审核程序,规范技术审核收费行为。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技术审核费纳入本市经营性收费政府管理目录。技术审核费的收费范围为: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费、受卫生部委托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费、本市首次开展(未纳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医疗项目技术审核费。
三、技术审核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为首次审核和复审两个收费标准。首次审核最高收费标准为每项目8000元;同一医疗机构同一项目进行复审的,复审最高收费标准为每项目4000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可以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尽量将不同医疗机构的同一项目集中进行审核,收费标准适当给予优惠。对一个年度以内,申请项目较多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也应适当给予优惠,以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对于本市首次开展医疗项目属于手术仪器设备、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首次审核最高收费标准优惠为每项目4000元,复审最高收费标准优惠为每项目2000元。
五、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明码标价,规范票据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业务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