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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宁市实施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西宁市实施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西宁市、海东地区列为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试点地区的通知》(青医改办[2010]12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试点范围
  西宁市所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统一采购和配送基本药物。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基本药物统一价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确保临床用药不断档、不缺货。
  (二)合理规范配备基本药物。试点单位要全部配备基本药物。根据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年版)、《青海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选择配备药品。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对目前使用的药品进行盘存清理,对非目录药品能够清退的作退货处理,不能清退的按实际进价销售至2010年9月1日。此后要完全配备基本药物,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确因临床需求须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由各区、县政府申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上报省政府批准,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方可配备使用。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按照《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青卫药政〔2009〕9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卫药政〔2010〕2号)要求,科学合理规范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要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
  (四)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均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
  (五)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工作。各区(县)要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和推广工作,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对试点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乡村医生、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培训率要达到85%以上,做到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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