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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减免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工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同意减免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工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沪财预[2010]87号)


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减免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工程海域使用金的申请》收悉。鉴于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自2010年1月纳入奉贤东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原批准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管道停止排海作业,该排海管道已交由奉贤区水务局负责运行管理,用于突发事件紧急排放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的减免申请属法定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事项。经研究,同意减免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污水排海工程用海项目应缴市级国库的海域使用金,年减免海域使用金为37800元,减免期限为2010年至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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