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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的通知
(苏水办〔2010〕3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将于近期颁布实施,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的规定,勘察设计单项合同大于30万元,或者建设项目估算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招标。针对我省水利工程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设计阶段特点,进一步界定分阶段勘察设计招标的具体范围:
  1、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法招标。
  2、独立水利枢纽和单项建筑物工程,以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可以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的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设计方案招标。这类工程除已列入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项目外,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招标的依据。
  3、为各类规划及专题研究服务的勘探测量,应当依法招标。
  二、关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主体。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针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特点,结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主体。
  1、初步设计及以下阶段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为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立项时,即行组建项目法人,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审立项,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省水利厅直接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法人未组建前,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招标工作。
  2、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方案招标,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项目法人筹建单位,或者指定具备相应能力的法人单位作为勘察设计招标人。
  3、为保证勘察设计招标顺利进行和设计文件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安排上,从项目报批立项到初步设计批复和工程开工,要安排合理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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