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采煤沉陷影响区居民搬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煤电〔2010〕1636号)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煤炭企业:
为保障矿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矿井采煤沉陷防治,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影响区居民搬迁工作,依据《
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改扩建、产业升级改造煤矿项目采煤沉陷影响区居民搬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项目核准阶段,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有采煤沉陷影响区治理规划章节。其中,要根据井田内地面村庄和其它建(构)筑物的分布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以及项目环评报告批复等,编制井田内村庄和其它建(构)筑物搬迁规划,对需要搬迁的村庄数目、户数、人口、搬迁位置等提出初步方案,并取得项目所在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的一个支持性文件。矿井投产时的生产采区涉及地面村庄和其它建(构)筑物搬迁的,原则上应按项目竣工验收前一次性搬迁考虑,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采区按10年开采影响考虑搬迁,相应的搬迁费用列入项目投资估算中。
二、煤矿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对煤炭开采引起的地表沉陷进行预测,对地面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军事防务区、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路、油气管道、油气井设施、水库、灌渠、村庄等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其中,要对地面村庄和其它建(构)筑物搬迁规划进行优化,并与相关地方政府进一步协商,制定矿井投产前有关采区村庄和其它建(构)筑物搬迁计划,对搬迁村庄数目、户数、人口、建筑面积、搬迁位置和时间等按照统一规划、分部实施的原则作出详细安排。搬迁选址要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相结合,选址尽量选在无煤区或薄煤区且地质环境稳定的区域,不得出现二次搬迁。矿井投产前村庄等搬迁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
对矿井投产后的其它采区,应根据采区接续情况有计划的提前搬迁,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从煤矿地面塌陷补偿费中解决。
居民搬迁计划由项目所在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