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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总体要求

  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除下列调整事项外,均按照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执行。

  二、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调整事项

  (一)委托范围

  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实施统一委托(详见附件1)。

  2010年划入市国资委的企业,2011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托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承担托管责任的单位负责。

  (二)委托程序

  经初审无需更换主审事务所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中介机构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三方业务约定书分别按照审计业务、内控测试报告业务、财务评价书业务单独签订(详见附件2)。

  (三)资质要求

  2009年度决算审计文件中规定:“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上述条款中“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的规定修改为“包括一年内拟上市公司”。

  (四)工作内容

  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说明审核、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五大部分。中介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不断提升内控测试报告及财务评价书的质量水平。

  为促进中介机构出具高质量的报告,对审计报告、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等项目单独签订业务约定书、开展质量评分、支付费用。

  (五)质量评价

  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分包含审计报告质量、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三项内容。分别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将予以通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六)费用核定及支付方式

  2010年度财务决算相关业务费用分为审计费用、内控测试报告费用、财务评价书费用三大块,分别核定支付。

  审计费用、内控测试报告费用的核定和支付同2009年度。

  财务评价书费用根据质量评分结果,80分以上(含)全额支付;70-8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10%;60-7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20%;60分以下的,扣减相关费用的30%。连续两年未达到60分的,该事务所三年内不再列入财务评价书委托范围。

  上述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

  三、报告报送工作

  (一)主审事务所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报送市国资委;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二)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去年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名单

  2.业务约定书

  3.质量评分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类别企业名单备注
1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4直属管理企业上海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1:
审计业务约定书
(集团合并及本部适用)

  甲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方二〇一〇年度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 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〇一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对丙方集团合并、本部二〇一〇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对丙方编制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及报表是否符合沪国资委评价[2010]  号文的规定发表审核意见;
  (3)对丙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及相关信息与沪国资委评价[2010]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
  (4)         
  2.业务范围
  本次约定业务范围为丙方二〇一〇年度集团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报表、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2.协调乙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及工作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审核与评价。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丙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与沪国资委评价[2010]  号文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说明。
  2.乙方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履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做好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沟通工作。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丙方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丙方在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乙方的审计及复核不能减轻丙方及丙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专项说明。
  2. 本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结束后,对丙方的配合情况以及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按照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文和《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评价。
  3. 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丙方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将审计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取得丙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专业守则的规定需要披露的;(3)在任何有关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中需要披露的;(4)根据任何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等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披露的;(5)乙方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执行的客户/业务承接程序及乙方执行执业监控程序需要披露的;(6)与本约定书或乙方将提供之服务有关的或由此产生的任何索偿或潜在索偿而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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