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经企〔2010〕39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发局
市工商局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银监会厦门监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根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部委令2010年第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厦府办〔2010〕176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分支机构的相关担保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厦门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监管会由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厦门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等成员单位组成。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承担监管委员会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