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规〔2010〕120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我局《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厦门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景观形象,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49号令)、《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卫房及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门卫房属于物业管理用房的一部分,其建筑面积按计容建筑面积方法计入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条 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对该项目门卫房的位置、建筑面积予以审查。建设项目的每个车行及人行出入口最多允许设置一个门卫房。
第五条 门卫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1.0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门卫房单独建设时层高不应高于4.5米。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保密或公共安全需要、建筑施工或工业生产安全需要、收储用地等原因必须设置围墙的,其他建设项目不鼓励设置围墙。
第七条 除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墙外,在收储用地、建筑施工工地及特殊用地设置围墙可不经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围墙时,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设计图纸,明确围墙的位置、高度、建筑形式及色彩等,并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