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支出凭证要求
(一)作为支出原始凭证的发票、收据及其他外来票据,应当由市级以上的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并且和真实的公务活动相吻合;票据上项目记载完整、印章清晰,填写真实、有效;每张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签字;需签署合同的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合同。
(二)作为支出原始凭证的领条、收条、借据、差旅费报销单等自制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领条和收条必须签章或由经手人亲笔签收;差旅费报销单填报的支出总额与附后的发票明细应当一致,与出差无关的支出票据不得附后。
(三)涉及到定点会议、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财政定点项目,必须提供定点单位发票或凭证;不能提供发票的各项行政运行费用(如职工工资、工会经费等),归口管理部门需向财务处提供书面支付通知。
(四)签审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过期作废的发票、注明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发票、没有印章或者印章模糊的发票、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的票据、非正式的收据和白条、与业务类型不匹配的发票和收据以及虚开、套开的票据,不得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支出方式
属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大型设备购置、人员基本工资以及其他各类下拨经费等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其他支出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局机关所有财产统一归口局办公室管理。局办公室对各处室的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摄影器材、打印机、扫描仪、执法装备等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应设立财产明细账,由处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每年年终,应将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摄影器材、打印机、执法装备等的增减情况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清查;属于已进行财产登记的财产、设备报废的,由各处室会办公室、财务处核定,统一交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各项财产仍留原处,不得带走;因工作需要确需带走的,应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办公室;局机关人员退休或调离,应先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丢失的,按财产现价由当事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