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征收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往来款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暂扣财物收据、行政单位内部往来票据等由财务处统一向省财政厅协调领取并管理。财务处需建立领发、稽核、缴销的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被指定管理票据的人员,不得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当采取直接或者集中汇缴的办法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并据此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提出考核激励意见(执法情况作为安排处室经费预算参考)。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审批
(一) 已列入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行政运行费用(含经预算调整程序追加的经费)的报销:
(1)差旅费报销:处室人员省内出差,由处长签字;处长出差和处内人员省外出差由分管局领导签字;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需分管财务局领导签字;局领导出差由办公室负责核报。
(2)除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经办处室提出报销申请及支出原始凭证,3千元以下,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3千至1万元,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至3万元,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还需经局长审批。
(二) 已列入计划的专项资金使用,属费用性质的如安委会经费、立法经费等,报销审批按前款(2)执行;属项目性质的,1万元以下由经办处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1万至3万元要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局长审批;基建支出,按照财建[2002]394文件执行,单独建账管理。
(三)计划外开支费用需先按第十条第二款进行预算调整,未经预算调整程序审批的计划外费用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集中归口管理的费用如办公费、接待费、交通费、会议费等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另行制定单项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使用范围、标准及发生、支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