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政策调整或因特殊原因部门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财务处提出、报局务会议审批,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调整。
(二)各处室经费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1)属新增项目或追加预算总额的,由经办处室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必要性,编制或重新编制费用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提出审查意见,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由局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局务会议定;(2)属原预算超进度、单项预算超标准,额度需调整但在总额预算内的,由经办处室事先提出申请,说明调整预算理由及调增、调减事项、金额(调整增加费用必须相应调减其他项目费用),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局领导同意,1万元以下由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局务会议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指开展公务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厅拨款形成的经费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或收取税收以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或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出租出借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利息收入、业务经营性收入等。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报省财政厅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