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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辽政发〔2010〕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涌现出一批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中)直部门给予通报表彰,授予沈阳市政府等38个单位“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保持荣誉,开拓进取,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创新的业绩。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奋发拼搏,锐意进取,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沈阳市政府

  大连市政府

  鞍山市政府

  本溪市政府

  锦州市政府

  朝阳市政府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

  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

  海城市政府

  抚顺县政府

  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

  东港市政府

  义县政府

  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灯塔市政府

  铁岭市银州区政府

  朝阳县政府

  大洼县政府

  绥中县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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