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支持文化企业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允许文化企业股权所有人将依法持有的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估价、可转让的股权作价出资用于发起设立新公司,或作为质权进行抵押贷款,促进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十二)鼓励外地文化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名称核定为“企业主机构名称+行政区划+办事处”。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支持发展文化产业。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十四)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十五)支持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支持、推动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促进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市场占有率较高、广告宣传面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文化企业,引导其创立申报驰、著名商标。在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予以适当的倾斜和支持。宣传引导文化企业注册商标、商号一体化,实施商标、商号双重保护。
(十六)支持文化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建立守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三、支持农村文化旅游业的发展
(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十八)加大对农村文化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支持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开展连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