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放宽转制文化企业年检条件。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剥离企业),因公司制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原因造成逾期年检或者违反其他登记管理规定的,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上述原因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换发许可证件的,经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办理年检时可视为前置许可符合规定。
二、支持发展多元化文化市场主体
(六)支持文化企业充分走向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核心文化产业做大做强的同时,推动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代理、广告会展以及设计、动漫、艺术创作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专卖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七)支持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创办文化企业或个体经营。放宽出资条件,支持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投资入股文化产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文化产业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并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先行注册登记,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其中属于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允许零出资进行工商登记,核发3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10%,余额部分2年内缴足。
(八)支持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促使其形成强势的区域性文化产业中心。促进发展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骨干民营文化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文化产业,形成文化产品交易、文化艺术交流和产业开发密切结合、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基地。进一步完善重大重点项目对接服务机制,对列入全市重大重点项目的文化产业开发项目,提供管家式、贴身式、个性化、全职能服务,做到提前介入、及时跟进、重点指导、全程服务。
(九)支持搭建文化产业平台。支持投资人利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兴办文化产业或创办文化产业园区。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