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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09〕12号)


宣传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工商分局:

  为贯彻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改制为公司的,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二)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文化企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转制企业,可优先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三)支持文化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放宽文化企业集团准入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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