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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但是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核定,也可以使用具体经营项目作为行业表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厂、店、馆、部、行、中心、门市部等作为组织形式,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带有政治色彩、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文字;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

  (四)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

  (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知名企业名称或品牌(驰名商标、本市著名商标及中华老字号等);

  (七)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名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名称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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