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2009〕16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机关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需要报市局批准后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汉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区、县名称或市、区(县)连用名称,行政区划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