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网上药品信息自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流通〔2010〕71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392号)要求,2010年第四季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
为此,我局定于11月份对网站进行全面检查。现请你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10月底前,对网上发布药品信息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就网站是否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广告;是否违法发布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信息;是否具备并执行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发布的药品广告(非处方药)是否获得并标注广告批准文号;是否有违规网上撮合药品交易的行为等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情况请于11月10日前,报我局流通管理处。联系地址:河南南路288号,邮编: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