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审核工作;
(六)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七)对市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协助市政府调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八)就市政府日常政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市长签署的,由法律顾问室按程序送签。
第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使用“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市长签署的,由法律顾问室按程序送签。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
(一)定期召开法律顾问会议,由法律顾问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对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安排,由法律顾问室临时约请法律顾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根据承担的相关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市政府领导预约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直接提供咨询或论证意见。
(三)依法委托法律顾问代理相关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收费标准。
(四)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顾问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