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分管领导兼任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所需法律顾问的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法律顾问室拟定。
法律顾问通过推荐选聘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主要从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中聘用。执业律师由市律师协会提名推荐,市司法局审查;法学专家由相关机构院校提名推荐,市人事局审查;推荐名单经法律顾问室考察和征求意见并公示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法律顾问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解聘。
第九条 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法律顾问室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固定报酬按年度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法律顾问室与提名推荐单位商定。具体案件代理费按代理协议约定方式支付。
为市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另行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市政府的诉讼、行政赔偿、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