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
市司法局参与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由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若干名组成。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强;
(五)热心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