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要实行有区别的安置政策。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八级以上革命伤残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要优先安置;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社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险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有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妥善解决农牧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农牧籍退役士兵,由各县(区)统一上报市安置办,市安置办审查后上报自治区安置办审批。对返回农牧区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纳入农牧区人才培养和开发规划。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活、生产、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优先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牧区“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依法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要把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及享受自谋职业相关政策:1、对《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有涂改的;2、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3、档案严重缺件的;4、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异地入伍的;5、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更改为城镇户口的;6、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无正当理由的;7、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8、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9、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0、待安置期间违法违纪的;11、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集中交接转至我市的转业士官;1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安置部门报到的;1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