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拉政发〔2010〕102号 2010年10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
《兵役法》)、《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号23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通知》(国发[2009]35号)、《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9]52号)精神,按照2010年9月27日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有关要求,现就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9年冬季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年满10年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复员士官2010年5月到安置部门报到。全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求于2010年8月初开始,10月底前结束。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确保部队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军队建设,以及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紧密联系退役士兵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教育他们严守纪律,服从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实现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要大力弘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在处置“3·14”事件,抗击“5·12”汶川大地震和“4·14”青海玉树地震等方面的模范事迹,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