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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0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10〕156号)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岳阳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收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涉及建设项目的特定服务价格,为规范其收费行为,我局正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究制定有关收费文件,在我局文件出台前,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应由具备地质环境评估资质,独立执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承担,并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服务后,方可收费。不具备执业资格或无委托协议的,不得收费。禁止借助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对在非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不得强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收费。

  三、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并实行亮证收费。

  你局应依据以上原则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报我局备案。待我局有统一规定时,再按我局规定办理。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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