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生产运行。制定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
(三)据实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保证其运行良好,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按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五)制定供热服务的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对供热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立卷和归档,保证帐实相符、图网相符;完善供热设施、收费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
(八)在追缴热用户欠费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供热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九)法律、法规和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一)制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变动;
(三)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四)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供热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五)签署可能对企业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
(六)发生影响供热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对供热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取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取消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供热设施、资产档案和运行管理资料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特许经营企业未按照供热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经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